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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借贷合同
日期:2006-5-7 11:08:17     来源:转载   编辑:王宏涛  
 

                          合同编号:


  贷款方:___

  借款方:___


  双方共同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并签订此合同。

  第一条 根据(项目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

  批准借款方(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自筹  万元,其它  万元,向贷款单位申请(贷款种类)

  贷款  万元。

  第二条 贷款方根据借款方以下借款用途同意贷款

  万元。贷款期限: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贷款方按照各项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档次、计算时间,向借款方计收利息。借款用途:购置设备  台(套)  万元;

  土建  平方米  万元;

  其它  万元。

  第三条 贷款方保证在核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供应资金,如因本身责任,不能按时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由贷款方按本项贷款利率档次加付  %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按照如下期限归还本金:  年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第五条 借款方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用下列资金还款:

  1.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所得税前利润  万元,

  2.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金  万元,

  3.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生产发展基金)    万元,

  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  万元,

  5.贷款项目交主管部门的费用  万元,

  6.其它资金  万元。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借款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或停止借款,并对挪用的贷款部分加收利息  %。

  第七条 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由保证人或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经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签章后生效,至此项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终止。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报送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

 

    借款方(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     (签章)

    贷款方(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      (签章)
 
    保证人(单位)            (公章)


    签订日期:____

    签订地点:____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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