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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6-5-30 11:27:37     来源:转载   编辑:吴帅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0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酒类商品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全,是特殊商品,必须实行严格管理。我国是酒类生产和消费大国,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酒类流通规模逐渐扩大,酒类人均消费不断增加。但是,在酒类行业稳步发展的同时,酒类市场普遍存在着流通秩序混乱,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屡禁不止,假酒中毒伤亡事件时有发生。以上问题的存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及合法企业的经济利益,也直接威胁到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建设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使我市酒类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进一步促进酒类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

    二、认真贯彻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五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酒类行业的一件大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办法》的贯彻实施作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中心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一)大力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认真研究部署学习、宣传工作的主要活动,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使经营者增强依法经营意识,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酒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使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自觉到合法经营场所购买酒类商品,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从事酒类流通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办法》的精神和有关制度,熟练掌握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

    (二)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是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保证。全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健全酒类管理机构、强化酒类管理职能、提高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做为一项重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酒类流通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执法队伍,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支撑和保障。要加强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建设一支适应酒类监管特殊要求的、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人员队伍。为开展备案登记和监督执法工作奠定基础。

    (三)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好所辖区域酒类流通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把酒类经营网点数量、分布情况以及企业经营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搞清楚,登记造册,建立台帐,为《办法》的实施奠定基础。

    (四)建立备案登记制度

    和溯源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作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督促酒类经营者按《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并按要求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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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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