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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地产业、代销业经营行为监管
日期:2006-5-30 11:10:52     来源:转载   编辑:吴帅  
 

关于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监管的意见

宁房管〔2006〕115号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提供)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企业的开发销售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开发企业和代理销售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出现下列不规范行为的将予以查处: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布销售广告;擅自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以办理VIP卡等其它形式收取费用的;

    2、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三十日内不开盘销售的;

    3、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不在网上进行认购或不在网上打印合同的;在认购后二十天内不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或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后十天内不确认上传的;

    4、预售商品房时,在签订认购协议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时,不如实告知购房者所购房屋的土地或在建工程已被抵押的事实的,在签约后三十天内不为购房者办理登记备案的;

    5、网上公示的销售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与现场公布的销售价格、销售进度信息不一致的;

    6、开发企业网上虚拟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契约,制造虚假信息,炒作房价或有意囤积房源的;

    7、开发企业与一方买受人未依法解除合同,又与他人签订同一标的商品房买卖契约的;

    8、对网上公示实行摇号的房源,开发企业指定购房者参与摇号,拒绝他人参与竞买的;

    9、开发企业未按预售许可证所附的《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明细表》填写商品房买卖契约的;

    10、商品房代理销售企业未办理入网认证,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以上不规范行为经房产管理部门查实后,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开发公司和代理销售公司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前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该企业办理开发项目的入网认证、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房屋的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以及该项目的权属初始登记等手续。

    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将其违规、违法行为在南京网上房地产上进行公示,并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

    本意见自二○○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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