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1日经市
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
行。
市长 戴相龙
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规范投资行
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凡以政府投资、 融资和国有独资、控股企事业
单位投资、融资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
定接受审计监督。
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
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时, 应当确定
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审计机
关可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采购
等单位与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 市人民政
府的要求等编制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市
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将审计计划和调整情况告知被审计单
位、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稽查、建设等有关部门。
除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外,审计
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按照审计计划进行。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
依法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
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市重点建设项
目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实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资金筹集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征地、拆迁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五)工程承发包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
容:
(一)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
真实性、合法性;
(三)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
(五)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项目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
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
性、合法性;
(五)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
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项目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建设资金到位的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合
法性;
(九)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
价控制的有效性;
(十)各种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
理、环境保护情况、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勘察、
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其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