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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西双版纳州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日期:2006-5-17 10:20:38     来源:转载   编辑:王宏涛  
 

    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参与西双版纳的开发与建设,加快推进我州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税收减免

    (一)凡在我州投资建设国家、省鼓励和重点发的能源、生物资源开发创新、服务贸易、旅游业等行业的外商企业,至2010年,企业所得税一律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二)外来投资新办企业、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民营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来投资企业到我州建设交通、能源、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项目,所办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州、市县国家机关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用于教育、民政、扶贫、救灾、“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事业捐款,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土地优惠

    (六)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超过4000万元、符合我州产业导向的外来投资项目用地,实行免费租用土地,待企业所缴税收中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累计达到土地评估价值后,无偿将土地行政划拨给企业。

    (七)对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外来投资项目及国家和省重点鼓励投资的生产性外来投资项目用地,可以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征用土地补偿费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八)外来投资企业从事经营性项目的,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可在扣除已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计收,并可采取分期付款、挂帐付息、先收后返、作为地方政府的股本金等方式处置。

    (九)外来投资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可按总地价的5%优惠,出让金在30天内一次性付清的,可按总地价的30%优惠。

    (十)外来投资企业兼并或收购我州企业,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给予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符合国家规定且不改变用途的,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十一)外来投资企业在办理企业验资、注册登记、消防、卫生防疫等手续时,只收工本费。

    (十二)对外来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法定标准的下限征收。

    (十三)外来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第1年免收一般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第2年、第3年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外来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4000万元的,前2年免收一般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第3年、第4年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五)外来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在4000万元以上的,前3年免收一般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第4年、第5年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财政奖励

    (十六)对纳税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起,前3年,地方财政每年对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给予地方财政所得部分5%的奖励。

    (十七)对纳税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的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起,前3年,地方财政每年对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给予地方财政所得部分8%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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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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