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招商引资工作,规范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全县经济实现追赶式、跨越式发展。本着"进一步改善环境,最大限度地扩大投资"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以下简称"投资者")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互惠互利、优势互补、联动发展、共同繁荣"的原则,参与我县投资开发和利用文山县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都要牢固树立"领导、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树立"亲商、重商、留商、引商、爱商、护商"的新观念,用好、用活、用足各项政策。各有关部门、乡镇必须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 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范围是指凡在文山县区域投资的项目、资金、物资等(文山县党政机关争取的中央、省、州财政及各种政策性补助资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放宽市场准入,最大限度地开放民间投资领域、重点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以下领域投资:
(一) 围绕建设三七支柱产业,培育若干经济增长点,放开民间投资参与我县三七支柱产业培育和特色产品开发;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生产型、科技型、就业型、环保型、农副产品加工与经营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和出口创汇型产业、交通运输、信息咨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服务。
(二) 鼓励民间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田、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环保、市场、旅游、房地产、市政设施和其它基础设施。
(三) 鼓励民间投资农业和生物资源的综合开发。包括:优质粮食基地建设、农经作物生产经营;农副产品深加工;经济林果的种植、加工、销售;林产品、畜牧产品的开发、加工和营销。
(四) 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合理开发矿产品。包括锑、锡、钨、锌、铝等有色金属矿和锰、铁等黑色金属矿的采、选、冶及煤炭开发;建材的生产经营;矿产资源勘探等。
(五) 引导民间积极投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律师、会计、科技、信息服务等社会事业和中介服务。
(六) 鼓励民间投资参与我县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支持民间资本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参股合作、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经济的改组、改造。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文山县招商局负责全县招商引资的综合、协调、服务等工作。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工作,由招商局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洽谈,并搞好对接。
第七条 文山县便民服务中心,是县政府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的办事机构。按照"进一家门办成,按承诺制办结"的服务宗旨,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实行"五制办理",即直接办理制、联合办理制、负责办理制、明确答复制、承诺制。
第八条 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强化管理和服务意识,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
1、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县政府与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年初签定目标责任书,通过考核形式,年终兑现奖惩。
2、实行招商引资代理制。选择一批有实力的国内外中介机构作为我县招商引资代理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代理商介绍、引荐外来投资项目成功的,外方资金到位后,由我县支付代理费。具体实施按照《文山县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执行。
3、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工作责任制。由招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结合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适时调整县的招商引资项目,积极精选、包装、推介全县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立和完善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库。
4、实行重大项目各级政府领导联系和协调推进制。对纳入我县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立政府领导项目联系制和协调推进制。对影响面大、跨行业、政策涉及面宽的重大项目,政府定期召开项目协调推进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对外洽谈和推进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