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规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省核准权限范围的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项目和用汇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是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用汇类项目是指在资源开发类之外且中方投资涉及用汇(其中1000万美元以上为大额用汇)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权限为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
第六条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可直接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1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一条 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按核准权限属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