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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
日期:2006-5-8 15:42:12     来源:转载   编辑:王宏涛  
 

    昨日,山西省出台《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要求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到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如果没有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办法》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农民工办理了参保缴费的,将继续执行。

  依据《办法》,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山西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要给农民工上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到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或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办法》对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作了规定:用人单位以上一年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控制在3%左右,其中2.5%左右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5%左右划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农民工不建立个人账户,只建立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农民工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办法》规定,农民工就医,可以按照统筹地区规定,选择若干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综合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还可以直接到统筹地区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就医。统筹地区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也就是统筹地区可以给农民工一笔相应的医疗费用,供其回原籍治病所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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