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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沾化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日期:2006-5-15 16:20:58     来源:转载   编辑:王宏涛  
 

    政策标题:沾化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所在地区: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县

    优惠政策

    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全县对外开放水平,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沾化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优惠年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2004年3月1日以后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在本政策规定期限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新建企业,可同时享受比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更加优惠部分的财政扶持和建设用地政策。 

    第四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第六至七年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二)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以上规定的扶持政策。 

    (三)新办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鼓励发展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第四至五年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第四至五年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五年内并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60%的资金扶持。 

    (四)新建在沾化注册且依法纳税的无固定资产投入的贸易型企业,按企业实际交纳所得税、增值税额度采用累进比率计算方式确定扶持资金比例。具体标准为:纳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按10%,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1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按18%,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20%的比率予以资金扶持。每满一个会计工作年度,由外来投资企业向县招商办写出申请、报送有关原始资料,由招商办会同财政局、国税局等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初步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在沾化县境内开发建设工业标准厂房,以租赁方式对外招商的,给予投建单位建设过程中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城建税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自租赁经营之日起,五年内给予租赁经营实际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六)投资建设的专业市场投用后,三年内给予投建单位经营期间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七)投资港口、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八)对外来投资兴办工业项目新建厂房或购置厂房的,在办理合法权属手续过程中所交纳的税费地方财政收益部分给予全额的资金扶持。 

    第五条 建设用地政策 

    (一)对外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承包)等方式依法提供所需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一次签约出让的最长期限:工业用地50年;商业、市场、旅游、娱乐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其他用地50年。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为30年。出让期满后,使用者可依法优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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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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