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企业和项目,在享受国家及省规定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一、项目建设用地优惠
第二条 投资工业项目用地,按市以下政府出让收益给予项目补助。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对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的用地部分,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项目等额补助。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对自开工之日起4年内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可以达到政府征地亩均成本的用地部分,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项目等额补助。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项目,土地出让金中同级政府收益部分给予适当优惠。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商业项目,或高新技术和公益性项目用地,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七条 以上政策的实施由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合同约定。
二、行政事业收费优惠
第八条 进入市级以上开发园区内的工业项目,除水资源费、排污费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征收;属上缴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所在开发园区代缴。园区内其他项目,审批准入环节的收费免收,建设、运营环节除按规定上缴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水资源费、排污费外,其他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第九条 市级园区外的项目,审批准入环节的收费免收。建设、运营环节除按规定上缴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水资源费、排污费外,对其他收费,工业项目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其他项目按最低标准征收。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工业、商业项目,或高新技术和公益性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十一条房地产项目审批、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一并计入土地拍卖标底缴纳。
第十二条 属于要求投资者自愿性缴费的项目一律取消。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按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三、企业投资效益优惠
第十三条 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新办工业、商业企业投产后,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第一、二年给予100%补助、后三年给予50%补助。
第十四条 兼并、收购、投资原有工业、商业企业和原有工业、商业企业新上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上年度对当地政府财政实际贡献加增长幅度20%以上部分,3年内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按出让价格给予等额补助的项目,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达到政府供地成本后,3年内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 万元以上工业、商业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的效益补助,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四、企业准入服务优惠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名优商标等知识产权入股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达到35%。企业组建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可以降至2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可以降至1000万元以上,控股子公司可以减为3个以上。
第十八条 企业注册登记初审权下放到县市区,市区范围内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企业, 由县市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潍坊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注册登记。所有审核事项的办理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