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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阜新鼓励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日期:2006-6-7 16:52:38     来源:阜新信息港   编辑:圆圆  
 

    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改善并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加大对外开放步伐,鼓励内外商来我市投资,促进阜新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阜新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商引资的范围和形式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将阜新地区以外的资金、项目等引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具体包括:

     (一)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入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二)阜新地区以外国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内商投资企业)。

     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渠道招商引资。内、外商可以采取"三来一补"、BOT方式和参股、控股、嫁接、改造、租赁、联合、兼并、收购、重组、增资等多种形式在我市范围内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需求的各类项目;投资形式可以资金、设备投入,也可以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方式投入。 
  
    二、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二条  市政府重点,支持下列内、外商投资项目:

     (一)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二)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

     (三)工业企业嫁接改造、安排下岗、待业人员较多的项目;

     (四)资源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

     (五)环境保护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旅游资源开发及文化教育项目;

     (七)出口创汇项目;

     (八)其他鼓励项目。
   
    三、对内外商投资企业的鼓励与资金扶持政策
   
  第三条  对于以上所列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册资本在20万美元以上,或者新建的内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自资金到位、企业正常生产运营之日起,5年内除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政府科技、环保等资金扶持政策。资金扶持具体数额由本级财政核定,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环保投入。
   
  第四条  对于卑新行政区域内的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通过企业获得的利润追加项目投资,其增资扩股部分,按照增资部分所占比例计算享受资金扶持政策。
   
    四、土地方面政策  
   
  第五条  对于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视不同情况,分别通过划拨(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使内外商投资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最长期限为50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按最低标准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按最低价格收取,根据项目情况,市政府返还50%出让金,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房地产开发及商业用地项目不享受上述土地方面的政策。    
   
  第六条  对于通过征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征地补偿费比照省内其他城市、地区按最低标准执行。土地出让金部分返还50%,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第七条  对于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租金收取10-20%;改变原有用途的,按新用途标准收取10-20%。
   
  第八条  对于能带动国有企业转制、启动"双停"企业、带动较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项目,利用市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产品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企业,政府视项目情况按10%以下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余部分留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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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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