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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日期:2006-3-6 15:05:08     来源:转载   编辑:王宏涛  

    2006年4月1日起,《沈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由此一系列解决停车场问题的措施将使市民慢慢走出“停车难”的尴尬境地。

  《办法》规定,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都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如果停车泊位不足的,要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它用。根据规划配建的停车场改变用途,要经规划部门批准。

  在解决停车场不足问题上,政府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大型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条件下,利用闲置厂房、场地等建设停车场。

  在缺少停车场的区域,公安机关可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三、四级道路上施划临时停车泊位,设置临时停车场,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包括在没有规划配建停车场的居民住宅园区附近,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可以施划停车泊位,设置夜间停车场。

  《办法》规定,经营性停车场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停放服务费。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

  居民住宅区附近由公安机关设置夜间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中占用业主共有用地的,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其停放服务费收入的盈余部分返还给全体业主。

  停车场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统一使用税务部门核定的专用发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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