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对《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市民有奖举报安全隐患被写入地方立法。
目前,沈阳市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个别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投入,没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个别企业还存在以现金代替劳动保护产品的现象,假冒、伪劣的劳动保护产品流入市场现象也时有发生。为此,条例(草案)中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条例(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取得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九项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检举和控告、采取应急措施、提出赔偿等权利。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为确保从业人员得到应有的安全保护,条例(草案)特别提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其它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