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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服务业发展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6-2-21 14:09:55     来源:转载   编辑:王宏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服务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规范服务业发展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称“贴息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省内服务业发展专项贷款给予的一次性利息补助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利息补助方式吸引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投入,发挥贴息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二章 贴息资金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贴息资金使用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平、办法公开、审批程序透明。

  (二)支持重点,促进发展的原则。对行业中的龙头企业、知名品牌项目优先予以扶持,促进服务业发展。

  (三)促进就业,推动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服务业项目具有投入少、见效快、涵盖面广、就业率高等特点。对吸纳就业能力强、提高产业竞争力作用明显和推动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新兴服务业项目要优先扶持。

  (四)支持多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原则。服务业贴息资金支持在行业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第三章 贴息资金支持的范围

  第五条 贴息资金补助范围:

  (一)现代物流业项目。重点支持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对传统物流企业进行系统整合和改造提升;连锁经营企业建设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提高连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比重,为全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物流配送中心项目。

  (二)旅游产业发展项目。重点支持景区和景点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产业化经营的城市社区服务业项目。重点支持具有较强实力的连锁经营企业整合的城市社区服务、便利店、餐饮业等服务项目。

  (四)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重点支持区域内具有一定辐射功能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设施建设及冷藏保鲜、加工配送等项目。

  (五)农村流通市场体系项目。重点支持农业生产资料、农民生活消费品连锁经营及配送中心,供销社系统提高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农民生活消费品流通组织化程度等项目。

  (六)中介服务业项目。重点支持中介服务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使用条件

  第六条 贴息资金使用的条件:

  (一)符合项目法人条件。项目承担企业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年检合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不拖欠职工工资和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三)项目贷款已由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批准同意,与承贷单位签订了贷款合同,并发生了贷款利息支出。

  第七条 服务业发展贷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利息不予贴息:

  (一)已享受国债资金支持和列入其它扶持计划的项目;

  (二)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并产生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项目。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核定

  第八条 贴息资金的核定方式为一年一定。原则上只对企业单个项目当年银行贷款发生的利息,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

  第九条 贴息资金的计算: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项目,根据企业当年贷款合同、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给予贷款利息50%至80%贴息补助。贴息补助额最低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贴息期限为一年。

  第十条 贴息比率可根据贴息项目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牵动程度区别对待,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重点支持、发展的领域,适当提高贴息补助比率。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的调整以及银行利率变化,贴息比率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定和下达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贴息资金使用条件的项目,由项目企业提出申请,报所在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核后,填列《服务业发展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1),以联合正式文件,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并随文报送下列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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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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