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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修改《辽宁省实施<工会法>若干规定》
日期:2006-1-17 10:26:33     来源:转载   编辑:李志辉  

    当单位利润增长、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较大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及有其他增长工资因素时,职工有权提出增长工资要求。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进行修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权益保护内容在修改中得以彰显。

  政府支持农民工组建工会

  2004年8月开始实施的“辽宁省实施《工会法》若干规定”中提出: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等各种就业形式的劳动者,都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尊重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不得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阻挠和限制。

  修改后,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参加、组织工会的权利被重点突出。“规定”提出,在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或个体工商户用工集中的地区或者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会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在个体工商户用工集中的场所组建工会组织。

  农民工遭欠薪可求助工会

  辽宁省此前规定,有七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况,工会组织可以帮助其维权。具体包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违法延长劳动时间;不按有关规定登记、申报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支付社会保险金;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行为。

  在修改中,增加了维护农民工权利的内容:工会应当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合法权益,发现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歧视虐待等行为,工会有权向其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改正。用人单位如拒不改正,工会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也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四种情况职工可以要求加薪

  修改后的“规定”提出,政府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企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所作出的决定无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方每年应当就职工工资报酬和工资调整办法进行协商,签订关于工资报酬的专项集体合同。当出现下列四种情况时,职工有权提出增长工资要求:本单位利润增长或者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较大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出现其他增长工资因素。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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