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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开始实施
日期:2006-1-11 15:07:38     来源:法律之星   编辑:李志辉  

定    《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于近日起开始施行。本规定对锦州市城市建成区内(包括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凌南新区、南站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本规定指出机动车、自行车等各类停车场应当划定场线,设置标志,场地清洁,车放有序。各种车辆不得在非停车场停放。城市洗车场应当统一规划、布局合理、设置得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中心区设立洗车场,洗车污水不得向城市道路排放。

  城市6米以上街路应当每天清扫两次,全天保洁;沿街路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划定的责任区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必须保持整洁、有序。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向垃圾收集容器排放,不得随意丢弃、堆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经营性垃圾应当由产生单位或者个人运往指定地点排放。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标识,保持地面清洁、墙面光洁。鼓励和支持临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城市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

  城市路灯、景观灯等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运行正常,灯亮率不低于95%。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应当安装楼型灯或者射灯。城市景区、公园、游园应当保持美观、整洁,游览路线和出入口畅通,游览引导标志醒目齐全,游乐设施运营安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以专业人员管理为主。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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