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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日期:2006-1-11 10:06:40     来源:转载   编辑:李志辉  

    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人员在不能与领导取得联系的紧急情况下,可“先斩后奏”,先行采取强制措施后报告领导。 这是辽宁省近日发布的《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中作出的规定。

  事发后要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辽宁省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并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根据上述分类、分级,我省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颜色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

  《预案》强调,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有关政府单位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预警公告,立即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关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各种行为。

  根据《预案》,有关部门要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现场人员在不能与领导取得联系的紧急情况下,可“先斩后奏”,先行采取强制措施后报告领导。

  突发环境事件须1小时内上告

  《预案》规定,各级管理单位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须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在现场勘查后,确认为特别重大和重大环境事件的,须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专业主管部门,省级专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则必须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上报省政府。

  临阵脱逃不听指挥者给处分

  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我省将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起突发环境事件;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等。

  与上述规定相应的,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人员,我省将予以奖励。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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