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7种情形解除合同,受聘人员可获补偿金。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规定》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及其在编人员、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聘用单位收保证金将受罚
《规定》中明确了对违规情况的具体处罚措施。聘用单位向受聘人员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及其他费用,或扣押受聘人员身份证明和其他证件的,责令其限期返还,并按照被收取人数每人1000元对聘用单位处以罚款。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聘用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1年递减培训费20%比例执行。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受聘人员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补发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职工患职业病,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受聘人员可随时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在试用期内的;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依法服兵役的;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受聘人员工作的。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同一聘用单位与同一受聘人员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复转军人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孕、产、哺期间合同期满,合同期限将顺延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聘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但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包括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这些情形消失,但受聘人员不得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
7种情形解除合同,单位应给予受聘人员补偿金
《规定》明确以下7种情况,聘用单位应给予受聘人员经济补偿:(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或提供福利待遇或提供工作条件,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七)聘用单位机构改革精简人员或者聘用单位被撤销、转企,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