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桦甸市项目资金引进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法人代表或自然人,市政府给予一定的经济和政治奖励。
1、经济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深加工型企业,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额的10‰奖励;1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额的12‰奖励;5000万元—1亿元的,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额的15‰奖励;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额的18‰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其它工业生产型项目的,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额的10‰奖励;对促成市外、国外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我市无偿捐赠资金或设备的中介人,按捐赠资金或物质折合金额的10%给予奖励;对引进专利、技术、人才、驰名品牌等无形资产,企业当年税金比上年增加20%的,给予税收增加部分的5%奖励。
2、政治奖励:对引进独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能力在500万元以上的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在享受资金奖励的同时,在项目地点或相关场所建立功臣碑和功劳薄,载入桦甸经济建设功劳史册;对引进大项目有重要贡献的社会自然人,在享受资金奖励的同时,如果本人有要求,且条件具备的可安排到党政或事业单位工作。
以上政策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招商局、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按照桦政发[2004]2号文件《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桦甸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和桦政发[2003]18号文件《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桦甸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和桦甸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负责督办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