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桦甸投资兴办企业,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产业政策
在桦甸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投资兴办企业,其经营方式、经营期限不受限制。鼓励发展资源深加工型生产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创汇型企业和骨干工业企业。
二、税收返还政策
投资者在我市兴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年实现税收超过100万元的,属地方留成部分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返还比例。
三、土地政策
(一)投资者投资兴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型企业需占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采取先征后退方式予以返还。
(二)投资者兴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视项目具体情况和达产后实现利税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提供一定面积的土地。
四、收费政策
(一)投资者兴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建设期间,市级所属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免。
(二)实行投资企业收费许可证和交费登记卡制度,凡国家和省、吉林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均按下限执行。
五、服务保护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由市招商局在一周时间内,为投资者办理全程审批手续; 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加工型项目,由项目引资单位在一周时间内,为投资者办理全程审批手续。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手续,由市直对口部门负责在一周内办理完毕(报省审批的土地征用手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办理时间)。投资300-1000万元的项目,由引资部门组织专门的服务机构,为项目全程服务和协调相关事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相关市级领导牵头,并由引资部门和相关部门组成专门的服务机构,为项目全程服务和协调相关事宜。以上办理时限和过程,由市软环境办公室督办。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实行重点保护,由市政府按年度发给“桦甸市招商引资重点企业”牌匾。对市重点挂牌保护企业,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检查或干扰(正常安全生产检查、防火检查和法定的纳税征缴日除外)。同时,由市政府为投资者发放“招商引资项目优惠卡”。投资者凭“招商引资项目优惠卡”享受以下政策:
1、要求到我市落户的,给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免费落市内或城镇户口;
2、在办理本人子女入学时,允许自由择校,义务教育段的学生可免费入学,非义务教育段学生达到最低录取线的可免收议价部分学费;
3、一年内可免费到市电视台、广播电台做1次本企业的营业广告(电台、电视台每次播2天,每天不超过半分钟);
4、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免收过桥路费(单发通行证);
5、本人具有机动车驾驶执照,在本市驾驶机动车发生一般性交通违章三次以内(包括三次)的,交警对其进行口头批评教育,不准扣证或罚款;
6、“优惠卡”持有者在本市范围内有轻微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的,不得进行治安处罚;
7、对“优惠卡”持有者提出的特殊要求,由市招商局牵头,进行现场办公,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六、其它政策
(一)本政策未涉及事宜或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协商解决。
(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我市制定的同类规定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三)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委员会负责解释。
桦甸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附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免除、收回或部分收回本优惠政策。
一、三产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市委、市政府特殊决定的除外)。
二、项目按照约定计划,半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再给半年宽限期。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所赋予的优惠政策全部收回。
三、项目虽已开工建设,但按约定的时间不能按期峻工或投入生产,时间超过两年的,收回已确定的所有优惠政策并追缴各项费用。
四、项目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后,超过两年没有投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合法土地手续的,超过半年没有投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项目虽已投入建设,但由于其它原因,中途停止建设超过两年的,无论取得合法土地手续与否,责令其限期变卖地上财产,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按照约定,随意降低或缩小投资规模的,视其情节,收回已确定的部分优惠政策,并追缴相应费用。
七、未经项目主管批准机关和建设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收回所赋予的所有优惠政策,并追缴各项费用。
八、项目建成后,按照约定擅自改变项目性质(用途)的,收回所赋予的所有优惠政策,并追缴各项费用。
九、项目建成后,未经投入生产就变卖出售或以享受优惠政策作为赢利为目的,收回已确定的所有优惠政策,并追缴各项费用。
十、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法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重要证件,应作为合同双方另一方的约束抵压,待项目投入生产半年后返还给项目法人。
十一、项目的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后,对地方的义务与约定差距较大的,视其情节追回部分已确定的优惠政策。
十二、以上“附则”内容,由引资单位或相关部门将对应的内容纳入合同中,作为双方履行合约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