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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日期:2005-10-19 11:38:26     来源:转载   编辑:小凯  

    一、税 收

    第一条 新办符合“绿色通道”规定标准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增值税本市留成部分,在3年内由市财政按30%比例返还给企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在外地、在蛟河市注册纳税的各类企业和销售市场不以本地为主的批发企业,给予增值税返还地方留成部分30%的优惠,且不受年限限制。
    第三条 新办符合“绿色通道”规定标准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减免3-5年所得税。

    二、用 地
    第四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粮食烘干和不符合“绿色通道”规定标准的制米、石材企业除外),以受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收缴土地出让金的40%返还。
    第五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粮食烘干和不符合“绿色通道”规定标准的制米、石材企业除外),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5年土地租金。

    三、收 费
    第六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在建设期间免收市属部分基本建设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原收费标准下限的30%收取。生产经营中的地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内按国家规定下限减收50%,3年后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四、服 务
    第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如果需要,可委托投资企业承办服务中心在规定的时限内代办全部审批手续。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市政府为企业法人发放“优惠卡”,政法部门为企业法人发放“保护卡”,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符合“绿色通道”规定标准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实行副市级以上领导包扶。

    五、奖 励
    第十条 凡为我市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型企业的中介人员,在企业投产见税后,由受益财政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0.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上限可达50万元。

    六、其 它
    第十一条 新办域内投资企业比照本规定中的税收、用地、收费等优惠政策执行。凡符合“绿色通道”规定标准的项目,同时享受《蛟河市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实行“绿色通道”规定》(蛟政发〔2005〕3号)的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市对外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蛟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蛟政发〔2002〕36号)同时废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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