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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日期:2006-4-19 15:47:04     来源:转载   编辑:王宏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吉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激励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研工作者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科研竞争力,特制定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的推荐、评审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 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审核、批准。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设立若干学科专家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思想水平高、办事公正的专家、教授组成,负责各学科项目的评审工作。申报评优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不能作为评审专家。

  第五条 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的推荐、评审,实行公开、公平、科学、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六条 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的申报范围主要对我省高校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各类项目,但此项评奖不包括教研类项目。

  第七条 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分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两个类别。

  第八条 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具体每次各等级比例大约分别占当年申报总数的5%、10%和15%。一等奖可空缺,宁缺勿滥。

第二章 申报及评审

  第九条 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每两年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为3月10日至20日。其申报范围为前五个年度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以项目通过验收的时间为限,上限为本届评奖前五年的一月一日,下限为本届评奖前一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条 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圆满完成项目申请书中的计划目标,取得原创性成果;

  (二)为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和国家安全急需的关键技术作出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参评科研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个人(集体或单位)提出申请,认真填写《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书》,经所在高等学校审查和推荐,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学校汇总后,统一报送评审办公室。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二条 高校与其他科研单位合作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我省高校,若第一完成单位不是我省高校的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凡已在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有争议问题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推荐的参评科研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项目评审费。

  第十六条 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推荐项目,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参评项目范围,推荐时间,推荐书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能提交评审。

  第十七条 申报评优科学技术类的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

  (三)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八条 申报评优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二)学术上具有先进性,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成果具有明显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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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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