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招商资讯>>法规>>地方政策>>吉林>>正文-吉林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日期:2006-4-14 16:40:22     来源:转载   编辑:王宏涛  

    近日,吉林省出台《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新建、扩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遵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宣传教育、维护广播电视设施周围的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及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广播电视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为广播电视线路设施预留管道。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和广播电视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对广播电视线路设施建设做同步安排。

  第八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明示保护要求。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广播电视设施。确需改动的,应当事先征得该设施产权人的同意。

  第十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开、需要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建设(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广播电视设施产权人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迁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播电视播出、接收、发射及监测等技术区五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噪声超过一百分贝或者电磁辐射超过国家规定的设施。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出让、出售广播电视设施的,不得影响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

  第十三条 在距离广播电视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五百米范围内,不得点火烧荒。

  在五百米范围外点火烧荒,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提前五日通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在中波天线周围二百五十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二百五十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三度的高大建筑;

  (二)在短波天线前方五百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五百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三度的高大建筑;

  (三)在功率三百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线前方一千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一千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三度的高大建筑;

  (四)在馈线两侧各三米范围内建筑施工;

  (五)在监测天线周围一千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一千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三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六)在卫星天线前方五十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前方五十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五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影响广播电视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

  (一)非法移动、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标志物;

  (二)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五百米范围内,兴建弹药厂(库)、炸药库、烟花厂、采石场以及其他生产易燃易爆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工厂;

  (三)摇晃和攀登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塔桅(杆)及其拉线,或者在上面拴系牲畜、悬挂物品;

  (四)在广播电视监测台、站周围,违反国家标准架设架空电力线路,兴建电气化铁路、公路等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或者设置金属构件;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作者:佚名
本信息来自媒体和网友上传,真实性未经证实,仅供您参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相关资讯
网络电视在探索中前行手机电视牌照引众传媒角逐
中国电视节目的出口平板电视五一井喷
呼和浩特经济开发区条例平板电视五一井喷
平板电视利润贡献有限液晶电视酝酿新一轮降价
液晶电视酝酿新一轮降价数字电视:被追赶的领跑者
数字电视标准频频忽悠烟叶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
    热门商机推荐

 
    重点展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