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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颁布实施
日期:2006-1-18 11:24:31     来源:转载   编辑:李志辉  

    《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今天(1月17日)正式颁布实施。

  《应急预案》 对于突然发生,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应急预案》还提出,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应急预案》还就实施应急措施的人力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以及监督管理、责任与奖惩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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