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扩大我县的对外开放,加强我县与县外地区的经济合作,最大限度地吸引外来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加快资源的开发和深度转换,发挥后发优势,实现抚松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章 外来投资的范围和形式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县域以外的国内、国外来我县投资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外来投资者可采取下列投资形式:
1、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租赁、购买、承包和其他愿意接受的形式,从事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开发、生产、经营等活动。
2、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
3、采取其他国际上通行的投资经营方式,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物资交流。
4、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各种投资方式,只要对抚松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都可以投资。
第三章 税收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外来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4年至第6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县财政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五条:外来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采用高新技术改造国有企业,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确认后,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县财政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该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
第六条:外来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确认后,在执行本规定第四条之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60%以上的,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的50%,由县财政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该企业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
第七条:外来投资兴办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县财政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八条:外来投资兴办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4年至第8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县财政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九条:外来投资兴办科学研究、文化、体育和为教育事业服务的项目以及旅游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6年至第8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县财政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十条:在我县省级“十强镇”内(抚松镇、松江河镇、露水河镇、泉阳镇、万良镇)投资兴办生产经营性企业的,依法新开荒山、荒地、水面、生产农业特产品的;新建的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吉林省关于加快省“十强镇”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政策》(吉办发[1999]36号)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收费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外来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对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根据外来投资规模和土地用途,外来投资可享受减征土地出让金的优惠。经营期15年以上,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经政府批准,用于建设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减征10%,用于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林、牧、渔及其它养殖业减征20%;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减征30%。投资每增加500万元,减征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