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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从明年起全省禁止销售氟里昂制冷剂
日期:2005-12-22 11:25:55     来源:法律之星   编辑:李志辉  

    吉林省政府出台了《全省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方案》,对使用氟里昂、哈龙等消耗臭氧层物质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从今年12月1日起,吉林省将不再新增生产氟里昂类制冷剂和哈龙物质的建设项目,不得新设使用氟里昂类的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和哈龙物质设备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及哈龙消防设备,并将此项目列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家用冰箱、冰柜、空调及车用空调,在正常运转并不需补充制冷剂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自2006年1月1日起,除用于维修外,禁止在吉林省销售氟里昂类制冷剂和哈龙物质。允许销售的制冷剂产品必须是国家推荐并列入吉林省名录的氟里昂、哈龙类替代产品。特殊用途使用哈龙灭火剂及设备的,必须得到吉林省消防部门批准并到省环保局备案。在维修中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的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经省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具备充灌回收能力后,方可从事氟里昂制冷剂的销售、储存及维修更换业务。这些企业要定期向省环保局通报情况,主动接受检查。具备报废汽车拆卸资格的单位,必须在拆卸活动中先行回收空调中剩余的氟里昂类制冷剂,集中回收后交省氟里昂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再生后储存。不得随意向大气排放。

  在2007年7月1日前,在中央空调、大型制冷设备、汽车空调中提前淘汰氟里昂类制冷剂。全部采用国际通行或国家认证的成熟技术进行整合替换或改造。同时加快消防车用哈龙设备的替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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