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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日期:2005-12-12 10:37:13     来源:双阳在线   编辑:李志辉  

    为鼓励中外投资者来双阳投资兴业,加快双阳新区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升级的步伐,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双阳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投资产业政策

   (一)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双阳区发展的意见》(长府发[2004]41号文件),双阳区坚持生态保护、环境改善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坚持市场化、产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方向,鼓励投资高新技术工业、洁净工业、绿色农业、生态旅游业、房地产业和环保节能型建筑材料业。

   (二)鼓励到吉林省双阳梅花鹿产业经济开发区及其他类园区投资相关产业,兴办企业。

   (三)鼓励发展利用本地资源兴办高新技术型、深加工型和出口创汇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财政奖励政策

   (一)国内投资者在双阳区境内投资兴建固定资产超500万元(60万美元)的生产加工经营型项目、技改项目,自实现税收年度起,5年内实行财政奖励政策;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属区级财政(含开发区、乡镇、街道财政留成部分)留成部分第1-2年按50%奖励返还给企业;第3—5年按25%奖励返还给企业。

   (二)中外客商投资出口创汇企业,除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外,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及出口奖励、退税政策。

    三、土地使用政策

   (一)中外投资者兴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12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需要占用土地的,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照基准地价最低限价执行。对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属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可按50%返还给企业,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兴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6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创汇的生产加工、经营型企业,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属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可按80%返还给企业,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中外投资者兴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12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创汇的生产加工、经营型企业,对土地出让金一次性全部缴纳的,属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可按100%返还给企业。

   (二)对落户到吉林省双阳梅花鹿产业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超亿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经营型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属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100%返还给企业,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无偿提供部分办公用地。

    四、收费减免政策

   (一)中外投资者兴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12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经营型企业,在建设期间,上级部门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减收城市基础建设设施配套费;区级所属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全免。

   (二)中外投资者在双阳区境内兴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60万美元)以上的其它各类企业和公益性事业,在建设期间,上级部门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减收城市基础建设设施配套费;属于区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三)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凡属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的按下限执行;未经允许的或明令取消收费项目不允许任何单位收费。

    五、投资服务政策

    (一)中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60万美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120万美元)的生产加工、经营型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或引资单位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办理全程审批手续;中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12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经营型项目由区招商一局和项目承办单位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理全程审批手续;特殊的大项目由区级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专门服务机构,为投资项目全程服务和协调相关事宜,限期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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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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