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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招商引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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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11-30 10:28:32 来源:转载 编辑:小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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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充分利用撤县设市的机遇,市委、市政府决定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为投资者创造宽松良好的环境,提供优惠最佳服务,给投资者最大的利益,给引资者最大的回报,鼓励全市广大干部职工和各界有识之士大力为双辽招商引资,特制定此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1、凡是在双辽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城外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胞投资企业,双辽行政区外投资企业),我市将保护其企业自主权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凡是在我市投资所办的合资、合作、独资、私营企业,在认真执行《劳动法》和最低工资标准等法规的前提下,拥有自主经营权、劳动人事自主权,可以招聘、招收和解聘、辞退职工,可以自行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标准及奖励、津贴办法。 3、投资者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利润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是侵犯投资企业的合法民事权益。 4、对境外投资者在双辽兴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验收后,简化登记审批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由招商引资综合办公室帮助直接申请登记注册。从注册之日起,免收发室5年工商管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费、拆迁管理费、规划费、公安消防等方面的收费。 5、对境外投资者兴办企业所需占用土地,可采取征用、划拨、出让、出租等形式获得使用权。根据投资者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向,土地出让金额按最低标准收取地方留成部分,给投资者优惠。如投资企业开办初期资金有困难,其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交付。对所出让的原使用单位的闲置土地,市政府将给予适当照顾。 6、投资者获取了土地出让使用权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也可以作为联营条件作股参股。 7、对利用城镇国有闲置土地,利用荒山荒地的域外投资者,若连片开发或规模较大的,对我市经济发展大有好处的项目,将给予更大的优惠。 8、根据域外投资者的要求,银行及时设立企业及个人帐户,保证结算渠道畅通,放宽现金管理,合理增加结算工具,完善信用手段。对域外投资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和配套资金给予优惠借贷。 9、投资企业当年能安置我市待业人员达企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企业,免征年得税务3年,期满后可采取由财政返还所得税办法给予延期2年的照顾。企业增值税属地方分成部分,可通过财政返还的办法予以减免,减免年限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而定。 10、凡是利用我市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域外投资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民可由财政返还所得税的办法给予延期2年的照顾。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的域外投资企业,免征所得税1年;对为我市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以及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行技术性服务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1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从第10年起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5年。地方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对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值5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同时,按国家和省市制定的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期满后,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缓征收地方各税。 12、属国家确定生产的进口替代产品和启动“双停”企业的域外投资企业,以及对我市现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联营企业新增加的利润部分,按投资额和具体情况,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缓收所得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可在缴税后由财政部门返还。如域外投资企业将其分得的利润在我市再投资者,由财政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用的全部税款。 13、域外投资者在我市第一、二产业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第三产业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重点项目对待,享受其优惠政策,对所需的水、电、原材料、燃料、运输、通讯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并按最低标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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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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