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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招商优惠政策
日期:2005-11-29 10:24:47     来源:转载   编辑:小凯  

  1、域外投资企业增值税可以缓收;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5年内按65%由财政返还给企业。

   2、涉外、域外投资企业除分别执行国家的“免二减三”和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减免三年所得税”的政策外,地方所给予的优惠,一律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给予支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对利用农业资源投资的要达到吸引投资和投资者满意的程度。

   3、域外投资者投资开发荒山、荒地,从开发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发展农业特产业的(包括水面的开发)从有收益的年份起免征二年农业特产税(一次性收益的除外)用足此项政策后,地方给予的支持,也采取先征后返的途径让利投资者,返还的比例视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4、域外投资企业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除上交省里的,市留用部分先缴后按50%返还。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其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也可作为参股入股或联营的条件。

   5、对域外投资企业的收费,属行政管理性的免收;非行政管理性的减半;非地方性的缓收。

   6、对投资企业优先提供水、电、煤、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对经济发展具有特别推动作用的大项目,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7、经有关部门审核,对域外投资办企业者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可免费在投资地落市区或城镇户口,享受市民同等待遇;对投资额较大的投资者,授予相应的名誉职务。

   8、 对引进资金的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幅度视引进资金的额度和性质分别为0.15-2%。引进无偿资金或捐赠资金的视情况给予重奖。

   9、引进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使企业税后利润新增50万元以下的,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按两年新增税后利润的3%奖励中介人;新增税后利润超过50万元的,分别按两年新增税后利润的5%奖励中介人。

   10、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按投产后第一年、第二年新增税后利润的10%奖励中介人;引进国家专利产品,经采用生产后,按投产后第一年、第二年新增税后利润的15%奖励中介人。

   11、引进资金、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项目、专利的中介人的奖金由用资金、用人才、用项目、用专利的单位支付,支付的奖金和税金列入企管费;引进独资办企业的中介人的奖金由引进地政府支付;中介人奖金个人所得税由受益单位支付。

   12、引进资金全部到位后,引进人才、技术、项目、专利等使企业按年度增效后,经招商办和招商办委托的有关部门审核后,中介人奖金即以人民币兑现,人事部门办理嘉奖手续或记功奖励手续。本政策条款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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