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德安对外开放力度,加快经济发展,鼓励县内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县投资办厂,保护投资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投资领域及投资方式
第一条 投资领域及投资方式
(一)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所有领域均可投资;
(二)鼓励投资产品出口型、高新技术型项目和其它生产性项目;
(三)鼓励承接沿海发达地区产业梯度转移,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业务;
(四)鼓励承包、租赁、兼并、收购国有和集体企业;
(五)独资、合资或合作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所有经营方式均可采用。
第二章 用地优惠
第二条 投资生产性企业在办理用地手续过程中,除上级政策性收费和征地补偿外,属县级收取的规费减免70%。
第三条 投资生产性企业,在保证土地补偿和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采取边建边缴或先建后缴的办法,可在企业投产(营业)后3年内缴清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自用也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或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 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按标准执行。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最长年限:商业、旅游、娱乐行业用地40年;工业、种养业、能源、交通、科教文卫用地50年;综合和其它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期满后若需继续使用,可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章 税费优惠
第七条 新办企业,只缴纳办理证照的工本费和注册登记费,减半缴纳验资费,其它办证费用一律免收。
第八条 企业应缴的各类规费,均按县政府核准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九条 生产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标准征收,地方征收所得部分,给予5年优惠,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 承包、租赁、兼并、收购国有和集体企业的企业,以原企业被承包、租赁、兼并、收购前,正常生产年份,一年所缴增值税为基数,据实征收的增值税增加部分的地方所得,前5年用地方财力按80%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十一条 新办生产性企业,依率据实缴纳增值税后的地方所得部分,前5年用地方财力按80%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十二条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不给予享受税费优惠。
第四章 投资保障
第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全力为投资商提供生产、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提供从项目审批、政策咨询到办证领照及生产过程中的协调,实行全程一条龙服务。
县办证收费服务大厅负责从收件到办证、出证全过程的审批工作。属县内办理的手续在5日内完成,需上报省、市办理的手续在10日内办妥。
第十四条 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支持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操作,采用先进的方法管理。企业自主用工,有权拒绝人员安置。
第十五条 对企业挂《保护牌》,对投资商个人发《投资者证》,实行治安特别保护。尊重投资商的宗教信仰、生活方式和习惯。
第十六条 对挂有《保护牌》的企业和持有《投资者证》的投资商,县政府将给予重点保护。企业除税务和安全生产检查外,可以拒绝未经县政府或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的任何检查与收费。为此,实行“六不准”:
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到挂有《保护牌》的企业进行检查。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对挂有《保护牌》的企业收取规费。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对持有《投资者证》的投资商随意采取行政、法律处罚措施。
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查封、冻结持有《保护牌》的企业的财产和帐目。
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对投资商及企业进行打击报复、恶意刁难、敲诈勒索、吃拿卡要。
6、任何单位或个人与投资商发生矛盾且难以协商解决时,应报请县政府交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不准激化矛盾和私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