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广泛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进一步鼓励境外及省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加快都昌经济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优惠的对象
(一)境外来都昌投资的客商、外资企业;
(二)县外国内来都昌投资的客商、企业。
二、客商投资形式
(一)独资、合资、合作经营;
(二)开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和租赁业务;
(三)购买现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四)从事房地产开发;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形式。
三、优先办理投资手续
(一) 优先立项。属本县权限之内的,三日之内作出答复;需要报省、市审批的,由县计委协助办理。
(二)优先注册登记。外资企业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协助外商和外商代理人办理;内资企业材料齐备后,由县工商局立即办理。
四、税收优惠
(一)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客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0%。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免缴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15%的税率征收;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全年值70%以上的出口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第六年至第十年按7.5%的税率征收。
2、从事商业贸易、服务、旅游、房地产等第三产业的企业,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缴所得税,第二年至第四年按7.5%的税率缴纳,第五年至第十年按15%的税率缴纳。
3、采取中外合资经营方式建设港口、码头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其中对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十年内免缴所得税,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按7.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它能源、交通等项目,经批准也可享受上述优惠。
4、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获利的年度起,五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15%的税率缴纳。
5、客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客商将其它所得的利润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本县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50%;经营期限不足五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缴回已退还的所得税款。
6、投资开发农、林、牧、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属新开发的荒水、荒山、荒坡、荒滩,五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第六年开始减半征收;属已开发并已开征农业特产税的水面、山地,征收税额五年内保持原定基数不变,第六年起按实际金额征收,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减免。
7、投资者从外资企业生产经营中所获得的合法利润及其它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实行先征收后财政返还的办法。
8、税收优惠部分,实行先征收后财政返还的办法。
(二)使用土地优惠
1、投资者需要使用土地,可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按批准的客商投资企业经营年限确定。最长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研、文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经申请批准可延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