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提高永州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加强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鼓励外商的投资形式
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法律允许的其它类型企业:
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
租赁、兼并、承包经营;
购买企业股票、债券和产权:
开发房地产及购置房产: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
以BOT方式投资,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取得经营权: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形式。
税收优惠待遇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10年: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5年:投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原材料基础工业以及在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举办的企业,免征地方税(免征的地方税指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电力、路、桥等基础设施,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年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者将所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作为资本在我市范围内投资开发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批准后,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40%的税款。
外商不在我市创办现代农业。林业。牧业,引进优良种苗。种畜创办种植。养殖并出口创汇项目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农产品特产税。
外商在我市举办农业。林业。牧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之年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批准,还可以在以后十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15%至30%,其手续由外商企业申请,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协调办理。
对开发荒山。荒地。河滩。水面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一至三年。
外商在我市举办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及交通运输等服务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外商投资旅游产业,举办中外合资的旅行社,允许其在市内投资建设别墅。度假村及配套服务项目,享受省。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政策。
对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项目,下岗职工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0%以上的,在享受国家给予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五年内由政府通过财政返还所得税50%。
外商在我市租赁。购买企业产权,重新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的,同等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用地优惠待遇
外商利用国有土地投资农业。基础设施。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土地有成本价提供,五年内免交土地有偿使用费。
外商利用国有荒山。荒滩。荒地投资开发,其中举办产品出口企业的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免缴场地使用费五年,期满后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沽半计收:举办开发性农业。牧业企业的,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十年:举办开发性林业企业的,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有偿使用费二十年。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或出让等形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