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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公布
日期:2006-4-14 16:38:20     来源:转载   编辑:王宏涛  

    日前,黑龙江省市工商局正式公布《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严禁早晚市场、农村大集现场屠宰畜禽。

  按照规定,早晚市经营,不得占用道路、绿地、高压线下、铁路两侧、河道两侧;早晚市场不得开办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车站、码头等公众积聚场所附近,已经设在这些区域内的,必须在一个月内迁移;农村大集不得开办在国道、省道上;商品监测车还将经常深入早晚市场和农村大集,定期对市场鲜肉、蔬菜等食品进行抽检,遏制假冒伪劣商品大量在早晚市场和农村大集销售的现象;早晚市场、农村大集不得现场屠宰畜禽,不得销售血肠、血豆腐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

  黑龙江省市工商局市场处负责人介绍,由于早市经营品种繁杂,不便于管理,特别是食品质量容易出现问题,为此,新出台的《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不但对早市经营品种提出了具体要求,还要求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向消费者出具有效的销售凭证,严禁“三无”产品上市。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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