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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3月1日施行
日期:2006-2-8 11:00:51     来源:转载   编辑:王宏涛  

    《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施行。百姓的事让百姓作主,《办法》在全国率先对新建住宅采取社会评审的方式决定能否交付使用,把决定权交到百姓手里。

  据规定,对新建住宅,将组成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共9人,其中业主代表和相关专家各3人,物业管理企业、区人民政府及社区代表各1人,每名成员拥有一个投票权。业主代表和专家分别从新建住宅的已购房人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内容包括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工程设施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庭院配套设施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公共服务用房及配套设施承接验收手续等。评审过程和结果将由公证部门公证。

  据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将没有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评审结论及时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对评审不合格的评审结论,还应当将评审不合格的项目和建设单位名称、有关部门及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属实等内容同时公布。公布后的评审结论应当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办法》规定,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应当对新建住宅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进行社会评审。未经社会评审或者社会评审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新建住宅,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将未经社会评审或者社会评审不合格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新建项目审批手续。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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