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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日期:2006-2-13 15:00:58     来源:转载   编辑:王宏涛  

    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我省第一部消防安全责任制规章,明确了包括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各单位、各方面消防安全主体的具体职责。《规定》首次将“多次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引咎辞职制度”加以明确。该《规定》从2005年12月30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共26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要求重大火灾隐患必须由政府公示督办;已经投入使用的合法建筑如不符合新技术标准,必须逐步达标。

  《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以及公安派出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应消防工作职责,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公示和整改论证制度、停产停业政府依法批复制度及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制度,并确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部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政府规章的公布施行,对黑龙江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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