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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发布《关于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6-2-10 13:37:24     来源:转载   编辑:王宏涛  

    近日,哈市各供热企业收到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称,自本年度供热期(2005年10月20日至2006年4月20日)起,居民供热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1.15元上调至34.55元,非居民用户上调至37.35元。

  去年,由于煤价上涨等因素,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煤热联动政策,长春、沈阳等城市调整了热价。与这些城市比,哈尔滨的气温最低、冬季最长,供暖期也长达183天,但是日均供热价格却最低,仅为0.17元坪方米供热面积。哈多数企业表示,为保证供热工作持续健康运行,供热价格调整已经势在必行。

  热费涨了,很多市民都表示,“想到了”、“早晚的事”。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应该签订供用热合同,由热用户全额缴纳热费。供热体制改革后,单位将不再进行90%的热费报销,而是将所有员工按级别确定应该享受的热费补贴,然后记入月工资,或者每年一次性货币化直接发放,由员工直接向供热企业进行热费缴纳。

  由于新价格执行时间是2005—2006年度供热期,差额热费如何补交问题成为用热户最关注的话题。部分用热户对补交热费颇有想法,他们认为:热既然是商品,哪有卖完还嫌便宜要补价的,这不符合商品特征。这笔费用虽然不多,但他觉得不合理,不准备补交。而供热企业也表示补收难以操作。据哈尔滨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到目前为止,该办并未正式接到哈尔滨市政府关于调整热费的通知,因此他们还未制定补交热费的具体办法。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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