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了《哈尔滨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法》还规定,工伤保险费以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农民工以其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数;高于300%的,以300%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自缴费次日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管辖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情况后又未按照本市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管辖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