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招商资讯>>法规>>地方政策>>黑龙江>>正文-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将实施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将实施
日期:2005-12-30 10:00:35     来源:转载   编辑:李志辉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松嫩平原的草原禁止放牧;松嫩平原以外中、轻度退化的草原实行季节性休牧,已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原实行禁牧。

  据了解,黑龙江省是全国第九位草原资源大省。1995年数据显示,全省草原已由1984年的1.13亿亩减少到6500万亩;1996年至1999年间,我省又有约300多万亩草原被开垦。

  为尽快恢复草原植被,《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规定:松嫩平原的草原禁止放牧;松嫩平原以外中、轻度退化的草原实行季节性休牧,已经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原实行禁牧。同时规定了在休牧、禁牧草原放牧的处罚措施。

  该《条例》在《草原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保护措施:禁止挖草皮、在草原烧生石灰、草炭、草垡、建造坟墓、毁坏草原建设设施、向草原倾倒废物或者排放污水和以排水、截水等方式浸淹草原等行为;禁止在基本草原上以推挖土、采砂、采挖野生植物等方式破坏草原植被等。

作者:佚名
本信息来自媒体和网友上传,真实性未经证实,仅供您参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相关资讯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城市道路清雪规范》出台
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计委等部门的通知
    热门商机推荐

 
    重点展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