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卸掉三老(老人、老粮、老账)包袱,进一步推进企业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市场经济主体,省财政厅在积极筹措资金对企业下岗职工进行社保并轨予以妥善安置的同时,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的财务挂账进行了清理审计,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剥离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办法》(以下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坚持“核定余额、据实剥离”的原则;明确了剥离范围;明确了利息负担政策;明确了现有库存老粮价差亏损的处理方法;明确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的顺序;明确了核定贷款余额采用“排除法”;明确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实行专户管理;以及对剥离挂账提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为做好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奠定了基础,也为国有粮企轻装上阵闯市场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