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改革开放,创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贸规则、宽松透明、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人在我县投资办企业,加速县域经济快速、高效、持续、协调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招商引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国内外投资人在我县投资办企业,是指国内 (含县内)、外(境外,含港澳台)企业法人、经济实体、自然人在县域内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二条 国内外投资人在我县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科技进步型企业,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国内外投资人投资兴办的企业 (指本规定第二条所说的企业,下同)在享受国家、省、市的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不重复计算)。
(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从企业投产之日计算(以下凡本规定所涉需计算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无特殊说明,都从投产之日起计算),前5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额的10%(如国家增值税返还低于上缴额的25%时,奖励比例另议。下同)的标准、后5年按上缴增值税额5%的标准,以技术改造资金的形式奖励(为税前奖励,下同)给企业。具体实施按季奖励,即按上季度缴税额所应享受的奖励于下季度末兑现。
2 、前5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县本级收入的全额标准、后5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县本级收入的50%标准于下年一季度末,以技术改造资金形式奖励给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2000万元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前3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额10%的标准、后2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5%的标准,以技术改造资金形式奖励给企业。具体实施按季奖励,即按上季度缴税额所应享受的奖励于下季度末兑现。
2 、前5年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县本级收入的全额标准、后5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县本级收入的50%标准于下年度一季度末,以技术改造资金形式奖励给企业。
(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前3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县本级收入的全额标准、后2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县本级收入的50%标准于下年度末,以技术改造资金形式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国内外投资人投资兴办的企业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优惠
(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 5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企业,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和返还农民的部分外,对其中县财政应得90%部分,按年均20%的比例分5年返还给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2000万元之间的经营性企业,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缴纳出让金,并对其中县财政应得60%部分,按年均20%的比例分5年返还给企业。
(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经营性企业,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缴纳出让金,并对其中县财政应得30%部分,按年均20%的比例分5年返还给企业。
(四)国内外投资人收购或破产收购国有、集体企业(含乡镇集体企业)并重新组建企业,采用土地使用权租赁使用的,如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企业录用职工 60%以上的,企业应缴的土地使用费县财政应得部分免收5年。
(五)国内外投资人投资兴办符合国家划拨用地规定的项目、企业,按划拨土地办理。
第五条 国内外投资人在我县兴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第六条 出口创汇 50万元人民币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执行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时,不论企业规模,均享受其(一)所规定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