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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日期:2005-11-29 10:28:15     来源:转载   编辑:小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公益事业,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国内外投资者及本埠投资500万元以上兴办生产性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兴办非生产性企业的自主创业者。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本市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
技术企业、工业加工企业和农、林、牧、渔业生产企业,从事资源开发、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五荒"开发、环境保护及旅游景点等项目建设,以及收购、兼并、租赁、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对投资亿元以上的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牵动力强,对发展阿城市经济起到特殊拉动作用的项目,采取资金匹配、土地作价入股、闲置资产支持等形式,给予更加优惠政策,减少企业前期基本建设投入,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财政设立企业发展基金,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新办企业从纳税年度开始,由市企业发展基金对新纳税企业给予资金奖励,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扶持资金额度,参照企业上缴财政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分年度按比例确定。第一年到第三年奖励比例为50%;第四年到第五年奖励比例为20%。

    第三章 用地政策

  第五条 举办外来投资企业享受下列用地优惠政策:
  (一)企业可通过出租、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般以出让为主。土地出让金以市政府当年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数,对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的,严格按照先征收后投入的方式实行下列优惠:
  1、 对于高科技、高附加值、环保型、农业产业化和市重点
项目,返投应缴总额的40%;
  2、 对于一般性生产加工项目,返投应缴总额的30%;
  3、对于非生产性项目,返投应缴总额的20%。
  (二) 收购(租赁)本市亏损、关停、倒闭的现有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用于举办高科技、高附加值、环保型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租金)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用于兴办一般性生产加工项目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非生产性项目按70%征收。

    第四章 收费政策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除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有权拒绝各种行政性收费。任何部门不得对外来投资企业擅自收费。外来投资企业非经自愿,可不承担任何摊派和社会集资。
  第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或以改造旧城镇、改善公用设施为主的房产开发建设项目,可根据建设的性质、规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项目建筑面积由市财政统一代缴。为鼓励投资者在新区和乡镇区域投资,特制定三个档次的优惠政策。即:城区为一档次,收费为100元/平方米;新区和较边远城区为二档次,收费为70元/平方米;乡镇区域为三档次,收费为50元/平方米。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市发展计划局提出具体减免理由,报请市领导批准后,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一) 投资亿元以上、对市域经济有支撑作用的项目,减免 70%,按30%计收;
  (二) 投资千万元以上的高科技、高税源、对市域经济有拉 动作用的项目,减免50%;
  (三) 投资千万元以下、五百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超千万元的非生产性项目,减免30%,按70%计收。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八条 凡在引进境内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活动中,起到引荐和介绍作用的企业、部门或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引荐成功并在本市注册和纳税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本章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第九条 引进境内外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规模较大的加工业、农业开发项目的奖励标准:
引进境内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投资总额500万美元(内资按汇率折算)以内的(含500万美元),市财政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4‰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2%-3%给予奖励;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市财政按实际引资总额的5‰-6‰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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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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