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和哈市颁布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五常市招商引资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于在五常行政区域内新办的,注册、登记、纳税的各类工业企业、高科技企业以及投资规模较大的商业服务业。
第二条 市政附设立扶持企业发展基金,对新创办企业从纳税年度起,根据地方税收规模,十年内给予优惠奖励。
第三条 对新创办的加工型纳税企业,征用土地时属于国家收取的规费和给农民的补偿费执行最低标准;属于本市按政策收取的各项规费一律免收。
第四条 购买、兼并、参股经营、租赁现有国有企业,按投资规模及效益情况,最低可实行零价转让或租赁。
第五条 新创办的企业在建设中发生的税费及建成后,五常市政附应收取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属国家和省收取的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六条 市政附招商局设立客商投资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属于五常市审批的项目由招商局负责三日内办结,免收一费用。
第七条 较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特事特办,给予更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本政策从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出台的“五常市招商引姿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