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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日期:2005-11-10 10:23:32     来源:转载   编辑:小凯  

    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扶持政策

  1、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外来投资企业,投产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扶持,第三至第五年减半扶持。第一至第三年对年缴纳增值税入地方库50万元至100万元、100万元至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财政分别按15%、20%、30%于年末给予一次性无偿资金扶持。
  2、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进行再投资,所开办新企业及原企业上的新项目,按第1条执行。
  3、收购本县县属及其以下企业国有产权的,一次性付清价款,可按评估价值优惠30%;一次性付清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享受10%的价款优惠,但首期付款不低于总额的30%,付款期限  
 
不超过3年。实行分期付款的,可享有全部产权,未付价款作为债务处理,每年按1%的费率交付资产占用费。
  4、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财源建设项目的,县政府为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资本金补贴和贴息资金支持。

  二、用地政策

  5、对外来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实行缴后财政扶持的政策。
  (1)对投资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按地方分成部分的40%扶持。
  (2)对投资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按地方分成部分的60%扶持。
  (3)对投资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项目,按地方分成部分的80%扶持。
  (4)对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地方分成部分全额扶持。
  6、企业征地费用(指对农民补偿、企业土地资产转让、林地补偿、土地出让金上缴省部分及其它)实行纳税之后部分或全部由财政扶持的政策。由投资方先行支付各项费用,企业投产后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对年上缴税金100万元至400万元的企业,扶持40%;对年上缴税金400万元至700万元的企业,扶持60%;对年上缴税金7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扶持80%;对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全额扶持。对农副产品和畜产品加工企业,上述各档上下限值减半,扶持比例不变。
  征地费用扶持资金和第1、2条纳税后扶持资金两项之和以不超过年度总纳税额地方分享部分的80%为限。两项扶持资金应支付额超过80%时,按80%支付,超过的部分顺延次年支付。

  三、金融政策

  7、金融企业积极为外来投资企业服务,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
  8、减少贷款环节,简化贷款手续,有贷款资金时,3日内给予办理;没有贷款资金时,积极协调,力争30日内给予解决。在结算等相关业务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收费政策

  9、对外来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办理各项审批、证照所需费用(工本费除外),上缴部分,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县属部分免收或先收后投。投产后三年内,县属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
  10、对重点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在县电台、电视台申请做广告,累计30日内给予免收广告费照顾。
  1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用水量较大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水资源费5年内按国家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50%予以扶持。

  五、服务政策

  12、对重点招商项目,成立由一名县级领导挂帅的专门服务小组,负责有关事宜推进落实,所有部门对该项目的服务、检查、收费一律通过服务小组批准。
  13、对重点招商企业予以挂牌保护,必要时派驻公安特派员和纪检特派员。为合乎条件的企业自用车辆发放特别通行证。
  14、对所有审批办理证照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必须在法定工作日内办结。需中央、省、市审批的,实行代理制,即投资方提供要件,由服务组代为办理。
  15、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县发展重点,具有高科技含量,且对县域经济发展影响重大的投资项目,对各项政策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特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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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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