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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立法操作规范》
日期:2006-3-23 16:05:03     来源:转载   编辑:王宏涛  

    3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出台了《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立法操作规范》。它不仅标志着未来我区的政府立法工作有了一个基本规范,该规范的有关内容也为我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提供了根本保障。

  根据该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今后,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拟订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将不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定向征集立法项目建议,还将向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定向征集,以及通过报刊、政府法制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众不定向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在审查修改法案的过程中,对法案涉及的重大原则问题、疑难问题和有关方面争议较大的问题,应当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有关重大、疑难、争议较大的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论证、听证、协调等方式予以处理。同时,法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具体情况,还要通过报刊、政府法制网等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为了保护老百姓的基本权益,规定要求,在审查修改法案时,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起草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职能法定原则,不得在法案中扩大本部门的法定职能或者规避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上位法规定的,起草部门不得在法案中擅自设定收费、罚款的规定;有上位法依据的,要依据广西实际,从严控制收费和罚款标准。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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