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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工业园区投资优惠办法
日期:2006-5-16 15:17:28     来源:转载   编辑:王宏涛  
 

    为进一步鼓励外资民资在我市各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兴办实业,加快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用地优惠

    (一)对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自主创新项目以及规模大、投资强度超过100万元/亩、税收贡献大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给予优惠。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10强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个案处理,给予特殊优惠。

    (二)投资者兴办工业企业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租赁已“五通一平”土地的月租费原则上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每亩不超过668元)。在土地租赁期间或期满后,原租赁者如需购买该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基准地价优先购买。

    (三)投资者在工业园内开发建设“园中园”的,在服从工业园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单独或合作连片开发,直接对外开展招商引资,土地价格由投资者根据其基础设施配套程度而定。

    (四)为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由园区管委会按项目发展需要调整地块位置;逾期2年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原出让价70%的补偿。

    二、收费优惠

    (一)在园区新建厂房,工程报建收费给予以下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按12.83元/平方米收取(此标准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变化进行调整);经营性收费按现行标准的50—70%收取(详见附表一)。

    (二)对工业园内的新办企业,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省、江门市收取部分除外,详见附表二)。

    (三)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环境评估专业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按现行收费的50%收取环境影响评价费。

    (四)园区内工业项目厂房(不含办公楼、职工宿舍等生活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五)办理房地产权契证收费,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

    三、水电优惠

    (一)园区内新办企业接驳自来水,其配水主管工程费按现行标准的30%收取。对用水量大的企业给予水价优惠。

    (二)政府将积极向上争取国华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实行直接供电,使本地工业园区或企业享受优惠电价。

    四、相关服务

    (一)园区内新办企业,从立项、审批、规划、建设到投产,有关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受理,实行“一条龙”服务,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办即办好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二)各职能部门大力扶持园区内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和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有关部门需要到园区内企业进行常规执法检查,一般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管委会和企业,并由管委会派员协同工作。

    (三)园区管委会协调有关部门为园区内企业代办人才招聘、劳动用工及职工养老保险、职工户口转移、子女入托入学等手续。

    (四)外来投资者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职称评定、户口入籍、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市内居民同等待遇。

    (五)对重点项目实行园区管委会领导重点联系制度,企业的疑难问题由园区管委会领导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五、附 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工业园区,过去我市颁发的招商引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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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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