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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新宁民营科技园异地招商区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日期:2006-5-16 15:04:07     来源:转载   编辑:王宏涛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台山市新宁科技园异地招商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各镇、市直部门、企业和中介机构或人员将更多的企业引入我市新宁民营科技园异地招商区,加快我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的对象 

    凡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及个人(以下统称“引资人”),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均可享受本办法的奖励。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 

    引进的投资,必须是在我市新宁科技园异地招商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奖励的确认 

    成立台山市新宁科技园异地招商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由园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奖励评审小组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评审小组成员。招商引资项目经奖励评审小组确认后,即可认定引资人具备奖励资格。

    第四条  奖励的标准 

    按下列两种地类计奖,奖励引资人:

    (一)引进项目购买工业用地的,引进的投资项目以低于土地出让基础价成交的,不予计奖;以土地出让基础价成交的,按500元/亩的标准计奖;以高于土地出让基础价成交的,除按500元/亩的标准计奖外,并将成交价与基础价差额的10%作为特别奖金。 

    (二)引进项目购买商住用地或其他配套用地的,按项目土地购置费(不含办证费用部分)的2%计奖。

    第五条  奖金的兑付 

    引资人引进的项目成交后,经园区管委会奖励评审小组确认,按照引资项目的实际付款进度,兑付相应比例的奖金: 

    (一)引资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奖金全额奖励给该组织。

    (二)引资人是个人的(包括国内外公民),奖金全额奖励给个人;引资人获得奖金后,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由新宁民营科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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