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 (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 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 总投资 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总投资 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省内国家级开发区享有与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同等的核准权限,项目核准后需向所在市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五条 以上安徽省具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简称项目核准机关。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六条 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 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七条 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八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核上报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皖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同时应抄送项目所在市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