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六部委10号令再解读
总体来讲,10号令对外资并购和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确立了比较全面并且易于操作的制度和审批程序,具有有效规制和积极支持双重功效,将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紧密联结在一起,形成审批报备的系统工程,将实体内容与工作流程有机的结合,提高了政府的效率和行政执法质量,而且还减少了企业在审批环节中的“非正常”支出,有效杜绝了某些方面存在的“寻租”现象。
2006年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公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作为一部立法水平高、操作程序严谨有序的规范性文件,10号令的出台显示出我国政府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和中国企业走向境外资本证券市场两方面均表达了强烈的支持力度和法制规制要求。
总体来讲,10号令对外资并购和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确立了比较全面并且易于操作的制度和审批程序,具有有效规制和积极支持双重功效,将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紧密联结在一起,形成审批报备的系统工程,将实体内容与工作流程有机的结合,提高了政府的效率和行政执法质量,而且还减少了企业在审批环节中的“非正常”支出,有效杜绝了某些方面存在的“寻租”现象。
与此同时,10号令还采用了更为客观务实的立法态度,既遵从了国际惯例又充分体现了中国企业的切身利益要求,同时对中介机构和上市地选择以及国家经济安全等诸多方面都给予了充分注意和规制,是一部立法价值取向积极,有利于国际经济合作和促进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准法律”。
10号令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况
(一)10号令适用范围
根据第二条规定,10号令适用范围仅限于如下情形的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1、股权并购情形:(1)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2)指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情形:(1)外国投资者先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2)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二)例外情况
不属于上述(一)范围内的行为属于10号令适用范围的例外情况,主要有如下六种情形:
1、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再参照10号令规定办理;
2、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收购境内企业的,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再参照10号令规定办理;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境内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适用关于设立外商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再适用10号令规定办理;
4、中国境内企业已完成境内、外重组并且已进入境外上市申报程序的,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应无须再回头适用10号令;
5、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境外股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依照境外上市地的法律操作上市事项的,应无须再回头适用10号令;
6、其他不属于10号令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情形。
并购方式、要求、政府职能部门
1、并购方式
10号令规定了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并购方式,其中股权并购又包括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或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东股权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等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股权并购方式;而资产并购仅允许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资产而排除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资产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