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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日期:2007-5-22 11:29:54     来源:《新法规速递》   编辑:圆圆  
 

    第一条 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公司,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 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五条 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如果由特许人的关联公司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应当披露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在过去五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情况。

  (二) 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能够提供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它经营资源情况。

  2、如果上述所列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的关联公司,披露该关联公司的基本信息,特许人同时应当说明一旦解除与该关联公司的授权合同,如何处理该特许经营系统。

  3、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 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 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应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应商,以及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 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时间长度。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说明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及相关页数。

  (六) 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须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2、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如何承担。

  (七) 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2、上述费用的数据来源和估算依据。

  (八) 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1、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2、对被特许人进行经营状况评估情况,特许人披露被特许人实际或预计的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的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时间长度、涉及的特许经营网点等,如果是估算信息,应当说明估算依据,并明示被特许人实际经营状况与估计可能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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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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