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规范全国家电类专业卖场行业市场环境与家电类专业卖场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家电类专业卖场的经营管理水平,净化市场竞争环境,规避过度竞争带来的商业风险,提升行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与相关行业的共同发展,改善消费者消费购物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该行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特点,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家商务部提出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家电类专业卖场在场地、营业设施与环境、商品购销、员工管理、社区关系、营销与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的连锁或非连锁类家电类专业卖场的设置和经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之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家质检总局5号令)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论证的产品目录
3. 术语和定义
3.1 家电类专业卖场
是指专业销售传统家用电器,消费类电子产品、信息技术产品、通信产品和融合三者技术的新兴产品,并提供产品解决方案的营业场所。卖场也可适当经营其他商品,但电器类商品数量和营业面积必须占全部商品数量和营业面积的85%以上。
3.2 旗舰店
营业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经营品种在10000种以上的专业卖场。
3.3 标准店
营业面积在2000-6000平方米之间,经营品种在10000种以下的专业卖场。
3.4 视觉识别系统(VI)
3.5 POP吊架
4. 场地
4.1 家电类专业卖场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的总体商业规划,并结合地区经济的发展需要,做到与地域各种经济成份的协调,避免因短期利益而造成过密建设和重复建设,新开卖场与同类专业卖场之间的距离应控制在1000m以外。
4.2 卖场的营业面积应满足旗舰店或标准店的基本要求。
4.3 卖场建筑层高应大于4.2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5米。
4.4 卖场必须有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停车装卸场所,门口有适当的促销活动场地和非机动车停车位。
4.5 卖场应设有紧急通道和应急门,紧急通道和应急门必须保持畅通,以保证在意外事件中能快速疏散顾客。
5. 营业设施和环境
5.1 卖场应具备以下设备:
基础设备:电梯(二层楼及以上),消防设施,照明系统,电力系统,音响系统,通风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